苗縣府依經濟部頒「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規定受理非都市土地2公頃以下土地申請做太陽能興辦事業計畫,並已於112年6月底完成全數219案之專案小組審查。
鑒於苗栗地形特殊多屬淺山,為野生動植物重要棲息地,且為提升非都市土地之地面型光電案審查嚴謹及強度,確保開發單位所提計畫書撰寫原則一致且生態友善措施具體可行,苗栗於110年11月2日訂定「苗栗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要點」,並據以要求該要點生效前已受理審查而尚未經核准之案件,需依審查要點規劃生態監測及友善措施。
生態監測期程需含施工前三個月、施工中及施工後至少持續一年,且其監測報告應依規提報本府農業主管機關備查,以持續追蹤了解案場開發行為對生態環境之影響,協助開發單位確實了解案場生態議題,並就其生態議題規劃對應生態友善作為及補償措施。
為落實控管光電案場確實依「苗栗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要點」執行案場管理,開發單位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向縣府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之「同意備案」及「設備登記」階段時,應檢附施工前三個月及施工中之監測報告,並取得本府農業主管機關備查等確認文件,以落實案場後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