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簡稱營建管理辦法)於110年10月18日修正,部分營建工程空污費費率將進行調整,並於111年11月1日生效後始達第一級規模時,需向環保局提出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申請。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業別第42條規定,營建工地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者,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簡稱水措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於施工前,提出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申請,並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為明確營建管理辦法111年11月1日生效後,其逕流廢水污染削減措施,爰規範辦理原則如下:
一、若於營建管理辦法修正生效前已開工,無法於111年11月1日前完工,如有產生逕流廢水污染之虞,仍需採行適當逕流廢水污染削減措施,免於水體水質遭受污染風險。另施工期間如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行為規定者,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分。
二、111年11月1日生效後方開工之營建工地,應依水措管理辦法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