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期間、地點、應備具之表件及應繳納之保證金數額等事項公告
依據:
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8條、第32條第1項 、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7條,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3款、第4款、第15條第1項、第2項、第5項 、第6項、第7項、第21條、第22條第2款、第3款、第23條第1項。
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3項 ,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及第10條第3項 。
公告事項:
一、申請登記期間之起止日期、時間及地點
(一) 起止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起至9月2日止。
(二) 時間:每日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
(三) 地點: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指定之地點(本縣縣長、縣議員選舉為中正堂)。
二、應備具之表件及份數:詳附件公告。
三、領取書表之起止日期、時間及地點:
(一) 起止日期 :自候選人登記公告之日111年8月25日)至登記期間截止之日(111年9月2日)。
(二) 時間及地點:與登記時間及地點相同。
四、申請登記應繳納之保證金:詳附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