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衛生局呼籲防範藥品過敏意外三大原則
桃竹苗特派員 何高祿∕報導
苗栗防範藥品過敏意外宣導海報   何高祿編製
藥品過敏,是服用藥品後可能發生的身體變化,像是皮膚產生過敏反應,或是明顯疲倦、噁心,甚至發生心悸、呼吸困難等狀況,如果用藥後出現「疹、破、痛、紅、腫、燒」等六大過敏症狀,都可能是藥品過敏反應。例如:出現皮膚紅疹、搔癢或水泡、口腔或黏膜潰瘍、喉嚨痛、眼睛紅腫、灼熱、嘴唇腫、發燒等症狀。   
苗栗衛生局表示,因藥品種類或免疫反應機轉不同,部分過敏反應會在24小時內發生,但也有部分過敏反應可能延遲至兩、三個月才出現。倘服用藥品後,突發現呼吸困難、胸悶胸痛等症狀,應儘快回診,以避免嚴重不良反應,並於就醫時告知醫療人員用藥史。
出現不明原因的明顯疲倦、噁心、黃疸、茶色尿等症狀,皆可能是嚴重不良反應的前兆,若有上述症狀,應特別注意。服藥後產生藥品過敏,可遵循下列三大原則進行處理:
一、儘速回診或就醫:任何人都可能發生藥品過敏,因此用藥期間應多注意身體狀況,一旦出現前述六大過敏症狀,請儘速攜帶正在服用的藥袋,或用藥紀錄單回診就醫,切勿擅自換藥,以免讓過敏反應加劇。
二、註記過敏藥品:為避免忘記或無法清楚表達對何種藥品過敏,民眾可將過敏藥品藥名寫在「過敏紀錄卡」,同時也可以請醫師直接將個人用藥過敏史註記在健保卡內,或是上傳登載在「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中的「過敏藥」欄位上,未來即可藉由健保卡直接查詢相關過敏史,確保個人用藥安全。
三、主動告知:有用藥過敏史的民眾,無論是就醫或自行至藥局購買藥品時,應主動告知,或提供「過敏紀錄卡」,方便提供醫療人員做參考,以免誤用過敏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