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巿府約聘僱人員先設定112年聘期至112年2月28日
因應新巿府團隊到任,112年度施政計畫、施政方針必然有所優化與調整,期能和巿長政見相結合,達成巿府整體績效目標。
過程中,賦予各局處新任首長及主管,在審視施政計畫、績效目標時,一併考量所需人力資源的權責,使能達到公務人員任用法規所稱的「人與事適切配合」。當然,這個審視過程也不宜過長,所以將年度約聘僱人員的聘僱期間先定至112年2月28日,後續再一併檢討續聘僱的期間,連帶有督促巿府各級首長和主管,儘速熟悉機關和單位施政計畫、績效目標以及人力需求的用意。
巿府人事處說明,依聘用人員所適用「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2條規定,各機關應業務需要,定期聘用人員。
至約僱人員部分,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約僱人員僱用期間,得依業務計畫預定完成時間,繼續約僱,至計畫完成時為止,並定期檢討計畫存廢。另巿府自99年5月起即訂有「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定期考核獎優汰劣。
人事處強調,巿府對所屬首長和主管的施政效能與人資管控運用能力同等重視;對約聘僱同仁的權益及考核,也會遵循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