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展現政府降低行人交通事故死傷的決心,日前交通部於112年3月31日修正公布,將汽車不禮讓行人罰鍰,不分大車或小車型,一律以最重的新臺幣(以下同)3,600元開罰;為擺脫「行人地獄」惡名,立法院於112年4月14日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待公布後施行,其中修正內容包括「提高未停讓行人罰責」,重點說明如下:
為達到強化路口停讓以保護行人的目的,提高不停讓行人罰責,並擴大不停讓罰責適用範圍,增訂明確行人可通行之交岔路口(未劃設行人穿越道)均納入;不停讓罰鍰上限由3,600元提高至6,000元;致人受傷或死亡罰鍰加倍,並處吊扣(銷)駕駛執照處罰。
有關不停讓行人先行的取締認定原則,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統一規範:「汽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且距離行人的行進方向小於3公尺(約行人穿越道上3個枕木紋)就會被認定不禮讓行人」,行人行走在行人穿越道符合上揭情狀時,汽機車都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
苗栗警察局長莊勝雄特別呼籲汽車駕駛人,行經路口行人穿越道務必停讓行人優先穿越,行人行經路口也須遵守號誌、標誌、標線及指揮規定。用路人應遵守路權規定外,養成「路口慢、看、停」觀念,慢:「接近路口,減速慢行」;看:「隨時擺頭查看左右後方有無人車」;停:「讓行人穿越道的行人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