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林思銘希望透過修法,回歸討論國家賠償法第 3條關於「公共設施」的意涵,盡量擴大保障範圍,以在災害發生時,給予人民最即時、適切的保護。
針對昨日竹北地區發生連續氣爆事件是否適用國家賠償問題,林思銘今天表示,需先確定國家賠償法第 3條關於「公共設施」的意涵,必要時,應修法擴大保障範圍。
林思銘說,為配合天然氣事業法規定,原「新竹縣瓦斯管理處」自101年1月1日起改制公司,更名為「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由新竹縣政府完全出資,所有管理人員均由縣府派任,是百分之百的公營特許事業。
但是,林思銘表示,公營事業該不該進行國賠,討論由來已久,109年11月台電大觀發電廠武界壩異常開啟洩洪,釀成溪床野營客4人死亡事件,法院最終判決值班人員應負過失致死責任,而行政疏失的部分,另由監察院提出台電糾正案,其中並無相關國家賠償。
林思銘分析,由於國營事業是公司組織型態,最高法院判例認定,依照國有財產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後段規定:「國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僅指其股份而言。」因此,如果國營公司的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問題損害人民權利,人民將無法依照國家賠償法,向國營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可是,林思銘質疑,國家賠償法是依照憲法第24條制定,經由特別立法,提供人民更全面的保障,除了公務員違法行為之外,更額外加上公共設施瑕疵的損害賠償規定。如果公共設施為追求效率績效,改以公司組織形式經營,國家責任即可遁入私法,似乎有違國家賠償法之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