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新設廢棄物處理設施用地難尋,為促使園區廢棄物處理設施量能足夠,及提供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廢棄物處理設施依據,環境部於112年12月28日發布「環境部審查園區開發行為廢棄物處理設施設置處理原則」,供環評委員審查園區開發行為時參考。
以期透過妥善審查園區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案件之廢棄物處理設施設置之方式,降低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影響,並提供相關部會未來開發園區時落實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設置,以確保園區產出之廢棄物能妥善處理
苗栗縣府表示,新發布的處理原則是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2條規定,工業區及科學園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單位或管理單位,應於區內或區外規劃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適用對象包括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條第8款所定提供業者進駐從事生產、製造、技術服務等相關業務之各類園區。
適用時機為園區興建、擴建、變更環評、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及重新辦理環評之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