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112年度動物科學應用機構監督及實地查核已結束,受查機構共66家,經學者、專家及動物保護稽查人員嚴格審查結果,評比為「優」共有4家;評比為「良」共有17家;評比為「尚可」共有30家;評比為「較差」共有15家,農業部畜產試驗所北部分所評比苗栗縣動物保護為「良」。
在一般具動物保護相關法律之國家,所規範的實驗動物僅指脊椎動物,但進行科學應用之動物,無論是脊椎或無脊椎動物,皆稱之實驗動物,依據動物保護法,有必要時應以最少數目為之,應盡量避免活體實驗,並且以動物產生最少痛苦及傷害方式為之,以達人道及動物福祉。
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應依據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成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以監督機構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審查、改善建議及是否違反相關規定之動物科學應用爭議案件等任務。
該機構及委員會或小組須接受中央主管機關遴聘學者、專家、相關機關及立案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及動物保護稽查人員定期書面及實地查核,而動物保護稽查人員主要工作為確保動物在進行實驗計畫過程及結束後是否受到應有照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