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的對象,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享有租稅優惠,既可減輕租稅負擔又可作公益,一舉兩得。
苗栗工商發展處表示,依住宅法第3條第3款定義,公益出租人指的是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的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承租人,或出租給社會福利團體轉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承租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又依同法第15條規定,經認定為公益出租人的房東,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的免稅優惠,另房屋稅同自住住家用稅率1.2%、地價稅亦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
簡單來說只要租客符合申請租金補貼資格,住宅供居住使用,並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租賃契約出租人需為所有權人並記明身分證字號,經政府認定,房東就是公益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