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縣自113年7月1日起實施,因應房屋稅條例修正,稅務局擬訂「新竹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經新竹縣議會113年6月19日審議通過,已於113年7月1日公布,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114年期房屋稅開徵修正如下:
一、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維持原稅率1.2%,增加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並供該使用權人自住使用者,稅率亦為1.2%。
二、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分別按以下4類房屋課徵房屋稅:
(一)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 按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課徵房屋稅:4戶以內每戶稅率均為1.6%;5至6戶每戶稅率均為2%;7戶以上每戶稅率均為2.4%。
(二)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起造人待銷售房屋,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按起造人持有房屋年數期間課徵房屋稅:持有房屋年數1年以內,每戶稅率2%;持有逾1年且2年以內,每戶稅率2.4%。
(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起造人待銷售房屋,持有期間逾2年,按起造人持有房屋年數期間課徵房屋稅:持有房屋年數逾2年且4年以內,每戶稅率3.6%;持有逾4年且5年以內,每戶稅率4.2%;持有逾5年,每戶稅率4.8%。
(四)除前三類以外之房屋,按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課徵房屋稅: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1戶,每戶稅率2.6%;持有2至4戶,每戶稅率3.2%;持有5至6戶,每戶稅率3.8%;持有7戶以上,每戶稅率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