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縣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須加工公會
桃竹苗特派員 何高祿∕報導
苗縣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須加工公會
苗縣環保局要求,從事清除、處理機構公司行號,應依規加入工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請未加入同業公會業者留意。
環保局表示,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自90年11月23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多次修正,依現行許可管理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申請清除、處理許可證期限展延,應檢具依商業團體法或工業團體法規定,應加入同業公會者其會員證明文件。
依商業團體法第12條第1項及工業團體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或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之工廠,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工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其兼營二業以上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至少應選擇一業加入該業工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請本縣尚未加入同業公會之清除、處理機構,於提送清除、處理許可展延申請時,應依許可管理辦法規定,檢具會員證明文件報請苗縣環保局審查。
苗縣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科承辦人謝文浩037-558558分機320,承辦單位主管,科長賴易正037-558558分機310。
苗縣從事廢棄物清除行業應加公會  何高祿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