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出租或供社會住宅使用可適用1.2%稅率
桃竹苗特派員 何高祿∕報導
公益出租或供社會住宅減稅海報    何高祿編制
112年房屋稅繳納期限至5月31日 ,稅務局提醒公益出租人房屋或供社會住宅使用,可適用1.2%稅率!
竹市112年房屋稅繳納期限至5月31日,稅務局提醒,為落實居住正義,竹市112年首度開徵囤房稅,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持有戶數採差別稅率,5戶以下每戶2.4%,6戶以上每戶3.6%;惟自住住家用房屋、公益出租人或提供做為社會住宅者,房屋稅可以適用1.2%稅率。
稅務局長蘇蔚芳表示,有關房屋稅,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若同時符合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自住三要件,可向稅務局申請按自住用稅率1.2%課房屋稅。
蘇蔚芳說,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按持有戶數採差別稅率課徵,但房屋若出租供公益出租人或社會住宅使用者,於認定期間內,稅務局將主動依據都市發展處通報資料,辦理優惠稅率適用,免額外提出申請,亦不會計入囤房稅戶數計算。
稅務局說明,所謂的公益出租人,是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或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如: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而出租供社會住宅使用,則是指房東提供自己的房屋給政府委託的包租代管業者,由包租代管業者協助後續的出租及管理維護作業,如:新竹市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