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曬要避要擦要遮保護肌膚不受傷
桃竹苗特派員 何高祿∕報導
選購化粧品須有完整清楚標示  何高祿攝
夏日艷陽高照,消費者為避免肌膚曬黑、曬傷,防曬,常使用各類防曬商品。苗栗衛生局呼籲,防曬3要點─要避、要擦、要遮,把握3要點讓肌膚不受傷!
首先,「要避」:上午10點至下午3點之間,避免曝露在陽光下;「要擦」:適當塗抹防曬化粧品,以防止肌膚被曬傷;「要遮」:出門可適度撐陽傘、戴寬邊帽、戴太陽眼鏡,穿長袖衣服等物理性防護物品。
藥政科提醒,防曬化粧品目的是補足物理性防護的不足,並不是防曬係數加倍效果即加倍;一般日常生活選擇塗抹適量SPF 15~30的防曬化粧品,防曬能力就已足夠。在陽光下活動,建議使用防曬係數較高且具紫外線UVA防護功能的產品,並建議應每隔2-3小時或用毛巾擦拭過肌膚後,再次補擦適量的防曬化粧品;游泳、玩水時,建議使用包裝標示具有防水功能的產品,強化防護效果。
如果在正常或合理使用防曬化粧品後,肌膚出現不適,請及早接受診療,就醫時請攜帶使用的防曬化粧品(包含產品全成分標示),告知醫師出現的不適症狀、日常生活情形及是否有口服或外用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