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市府提醒10/1起飲料店禁用塑膠一次用飲料杯
桃竹苗特派員 何高祿∕報導
新竹市積極推動源頭減塑宣導     何高祿編製
配合行政院環保署限塑政策,新竹市積極推動源頭減塑,今年10月1日起,新竹市轄內連鎖飲料店及非連鎖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其中也包含生物可分解塑膠材質的PLA及保麗龍杯,均不得提供。提醒業者遵守政策,如有違反情事,將依廢棄物清理法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環保局長江盛任表示,環保署於111年4月28日公告訂定「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其中有關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的實施日期,由縣市主管機關提報,經環保署核准後發布實施。環保局今年已召開4場研商說明會,分批邀集飲料店業者,宣導法規目的、內容、罰則,商討預計實施日期、問題及解決方法,以利業者於緩衝期間消化庫存塑膠一次用飲料杯。
 環保局說明,依「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其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定義為以塑膠製成之一次用飲料杯,也包含生物可分解塑膠PLA,請業者特別注意。法規中飲料店定義指從事茶、咖啡或冷熱飲等飲料販售或調理供應顧客飲用之行業,茶飲店、咖啡店、冷熱飲店及攤商(舖、販)均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