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一般常見的頂樓加蓋、陽台增建等自行搭建,未取得合法建物執照違章建築,皆屬房屋稅課徵範圍,均應設立房屋稅籍。
苗栗稅務局說,民眾如於房屋頂樓增設有頂蓋、門窗、樑柱、牆壁或供遮陽防雨以外之目的使用者之建築物,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應主動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報課徵房屋稅。
但未設置門窗、牆壁的屋頂棚架,僅用來遮陽防雨使用,因增加房屋使用價值有限,爲減輕租稅負擔,免予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房屋如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情形,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報;如未申報並經查獲者,除了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