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縣府落實垃圾源頭減量,配合環境部限塑政策,自10月1日起飲料店及連鎖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包含生物可分解塑膠材質PLA杯)。環保局今(2)日首度進行稽查,在竹北、新豐、湖口三地抽查20家飲料店,都符合規定,後續將不定期稽查,違規者將依廢清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處1200~6000元的罰鍰。
環保局長蕭宏杰表示,為確保業者能清楚相關規定及實施期程,自今年4月起透過廣播、電視牆與網路媒體加強宣導,並於4月19日辦理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說明會,建議業者可提供循環杯借用服務、販售可重複使用飲料杯或提供非塑膠材質一次用飲料杯等替代方案。
環保局說明,禁用的塑膠一次用飲料杯,材質包括石化基塑膠、生物基塑膠及生物可分解塑膠。以紙類或木片、甘蔗、蘆葦、麻、稻草、麥桿、稻殼等植物纖維為主體製作的杯子可以使用。
蕭宏杰說,依據環境部相關管制規定,新竹縣轄內連鎖飲料店、飲料店、連鎖速食店、連鎖超級市場、連鎖便利商店等行業,皆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連鎖早餐店以及提供隨餐飲料的餐飲業雖未在管制範圍內,建議可自主汰換非塑膠材質一次用飲料杯,共同響應減塑政策以及配合國際減塑的趨勢。
環保局呼籲業者配合法規,以免受罰,同時希望民眾養成「自備、重複、少用」的綠色消費環保習慣,大家一起守護環境愛地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