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三為家醫科醫師劉晟昊、中為執行長張宜真、右三為社工室闕昀珮組長 圖∕中醫大新竹醫院
衛福部為保障病人有知情選擇與決定的權力,並針對五大類臨床條件病人,包含「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的人,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痛苦難以忍受、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具完全行為能力的意願人,可以透過預先,經由「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事先立下書面之「預立醫療決定」,加以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權利。
54歲的李小姐看到婆婆在癌末時,因為大伯小叔為了如何治療意見不同,讓婆婆在插滿管路最糟糕的狀況下結束生命,她覺得自己未來不想這樣,也不想讓子女為難成為子女負擔,簽立了預立醫療決定書。
35歲的王先生是年輕的單身漢,來諮商時表示自己是不婚族,想要沒有痛苦離開人世,對未來醫療提前規劃,並指定哥哥成為他的醫療委任代理人,也簽立預立醫療決定書。院長陳自諒表示,病人自主權利法上路五年,精神在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病人善終權益和促進醫病和諧關係。
社工室闕昀珮組長指出,病人自主權利法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二者的法源依據不同,適用範圍與決定內容也有不相同,但兩者並存不會互相牴觸。過去安寧條例意願書的精神是針對「末期病人」,「拒絕」維生醫療、心肺復甦術,僅倡導「拒絕」過度醫療,由緩和醫療團隊提供積極的緩和醫療,保障末期病人可以得到善終,病人自主權利法是擴大至五款臨床條件及增加諮商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