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房稅2.0將在7月1日起上路,自住家用及非自住家用房屋稅稅率、要件有何變動?需要在何時提出申請呢?
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供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供使用權人自住使用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在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情形,全國最多3戶可適用自住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為了減輕單一自住房屋稅稅負,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還可適用更低稅率1%課徵房屋稅。
非自住住家用房屋,主要可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的共有房屋,稅率1.5%~2.4%,第二類是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的2年內待銷售房屋,稅率2%~3.6%以及第三類是其他住家用房屋,稅率2%~4.8%。
納稅義務人持有以上各類非自住住家用應稅房屋時,將分別按全國總持有戶數或持有期間,再依房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相應稅率課徵房屋稅。因係以全國總持有的應稅房屋合併計算,所以免稅房屋不會被納入總戶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