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建築物室內裝修許可擅自裝修開罰
桃竹苗特派員 何高祿∕報導
建築物室內不得擅自裝修     何高祿攝
鑒於近期屢傳房屋屋主將自有建築物擅自進行改建及室內裝修行為,分隔出多間房間供出租套房使用,因未進行合法申請,導致公安火災意外頻傳,造成人民生命及財產損失,為維護住宅安全及居住品質,內政部已函告地方政府務必貫徹建築法之執法行動。
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2規定:「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內政部於96年2月26日以台內營字第0960800834號令明定:「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除建築物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以外,其任一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增設廁所或浴室。二、增設2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故屬上開情形者,應依規定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苗栗工商發展處表示,室內裝修從業者違反第77條之2第3項規定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其停止業務,必要時並撤銷其登記;其為公司組織者,通知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經依前項規定勒令停止業務,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其為公司組織者,處罰其負責人及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