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教學學校法人,如未能於清算期間內清算完結,可於該期間屆滿之日起算6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清算期間,經核准展延且認屬仍供學校使用者,得繼續免徵地價稅,惟展延以1次為限,展延期限不得逾3年,意即解散後最長可繼續免徵6年地價稅。
竹縣府稅務局表示,近年少子化嚴重,不少學校紛紛倒閉,為利學校法人解散後辦理清算事宜,財政部於113年7月10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300544980號解釋令,原學校法人以自有房地或承租公有土地供私立學校使用,經核准依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免徵地價稅,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核定或命(令)學校法人解散,自主管機關發文日起算3年內,經主管機關認屬仍供學校使用者,得繼續免徵地價稅。
上述土地自3年清算期間屆滿日或展延清算期間屆滿日,次年起恢復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