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保留地雙使用分區先徵後退
桃竹苗特派員 何高祿∕報導
公設保留地雙使用分區先徵後退    何高祿編製
為利民眾順利辦理不動產移轉,新竹市稅務局於近日協助市民王小姐處理一筆具有雙使用分區的土地增值稅案件。
由於其所提供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記載為「部分道路用地,部分住宅區」,而道路用地係屬於都市計畫劃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法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但各分區使用面積難以立即釐清,稅務局先行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同時請都市發展處協助辦理分割作業後,重新核算,主動退還溢繳的土地增值稅1萬餘元,保障民眾權益。
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都市計畫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申報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時,應檢附核發日期在8個月內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且需明確記載該筆土地為都市計畫指定之公共設施用地,並確認尚未被政府機關徵收或收購,即可免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