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縣稅務局近日接獲民眾詢問,因積欠使用牌照稅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傳繳通知,並已妥善辦理分期繳納,為何仍收到該局寄發的罰鍰繳款書?
稅務局說,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未繳清牌照稅之車輛若行駛或停放於公共道路,一經查獲,除須補繳稅款外,還會被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該名車主雖已辦理分期繳款,但經查他是在「車輛違規上路被查獲後」才向執行機關申辦分期手續,由於違規事實已經成立,依法仍必須裁處罰鍰。
車主若欲避免受罰,必須在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前」就已獲准分期繳納,並且在分期期間均有按時繳納每期稅款。只要符合前述條件,於分期繳納期間繼續使用車輛即不會受罰。為保障自身權益,車輛在未繳清牌照稅前,切勿行駛或停放於公共道路;已辦理分期繳納的民眾,也請務必按時繳納每一期稅款,才能安心合法使用愛車,避免衍生額外罰鍰與強制執行之困擾。
民眾如想更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可至新竹縣政府稅務局網站(https://www.chutax.gov.tw)查詢;或撥打該局電話03-5518141分機510~513,將有專人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