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獼猴今111年12月起不得私養違者最高罰25萬
臺灣獼猴111年12月起不得私養,違者最高罰25萬 何致遠攝
臺灣獼猴自108年1月9日起被從「其他應予保育野生動物」調整為「一般類野生動物」之後,開始有民眾私養並遭檢舉。經訪查結果,私養者多以救傷、失怙失恃或農損防治等原因而收留飼養。
臺灣獼猴為社會性動物,且與人類有許多共通傳染性疾病,為維護臺灣獼猴自然生息、保障人與猴的身心健康與衛生安全,必須杜絕私養歪風。農委會因此在今年9月30日依《動物保護法》,將臺灣獼猴公告為「指定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
若有合法飼養的臺灣獼猴,應在明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私養臺灣獼猴者,須在今年11月30日前自行送交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或通報主管機關處置。若逾期未依規定辦理,可依《動物保護法》第26條規定,處罰鍰5萬元至25萬元,並沒入臺灣獼猴。
民眾飼養的臺灣獼猴,如有符合108年1月9日前臺灣獼猴尚屬保育類野生動物時,經政府登記有案,或是主管機關及其委託有關機關團體照養,或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及依《終身學習法》設立公私立動物供教育或學術之用等3項條件之一者,應於明年3月31日前,報請當地縣市政府登記備查。未符合者應於今年11月30日前通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