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寵物食品相關法規將罰鍰
桃竹苗特派員 何高祿∕報導
寵物食品相關法規   何高祿編製
為維護市面上寵物食品品質,本縣動物保護防疫所於112年度隨機稽查縣內各大寵物食品賣場及寵物食品製造廠,稽核市售寵物相關食品,並委託具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認證的食品檢驗實驗室針對致病性大腸桿菌、沙門氏菌、黃麴毒素與重金屬類(鉛、鎘、汞、砷)等病原微生物進行檢驗,隨機稽查送檢驗10次,受測結果均符合寵物食品規定。
縣內寵物食品及其用品零售業約400間,寵物食品製造業約30家。本縣112年迄今查核縣內44間寵物食品賣場及寵物食品製造廠,並宣導寵物食品相關法規。 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之5條第2項寵物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者依本法第29條第1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寵物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本法第22之5條第1項各款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之上;違者依本法第29條第1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無論公司行號或個人販售寵物食品如有標示不完整及未依法申報,可依本法第29條與第31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標示部份可處新臺幣3至15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