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將土地贈與給她,而房屋所有權人仍為前夫,她的戶籍一直都設在此處,可不可以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省稅金呢?
新竹稅務局表示,因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須符合: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有戶籍登記。2.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3.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4.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平方公尺為限。5.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以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
因李小姐與前夫已無婚姻關係,故並不符合上述第3項房屋為配偶所有之要件。
稅務局表示,另一種常見的情況還有:房屋之設籍人僅有所有權人,即將結婚之男女朋友,因尚未有婚姻關係,同樣不符合上述自用住宅申請第1項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有戶籍登記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