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違法施放爆竹煙火護公共安全
桃竹苗特派員 何高祿∕報導
杜絕違法施放爆竹煙火 DM    何高祿編製
依據竹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115年度除農曆小年夜、除夕、天公聖誕及元宵節,因應民俗敬神、祈福施放,開放延長施放排炮、連珠炮等一般爆竹煙火到翌日凌晨1時,其餘時間每日6時前、22時後均不得施放爆竹煙火,違規施放將依法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在漁港等10種特定場所及區域內,禁止施放爆竹煙火,違規者將依照場所類別,分別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或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許多民眾慶祝節日時會湧入新竹漁港違法施放爆竹煙火,違反漁港法及本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如果餘燼引發火災同時涉嫌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相關規定。
竹市長高虹安指示消防局偕同警察局於農曆春節及元宵節期間,落實執行新竹漁港聯合巡邏勤務,勸導民眾勿違法施放爆竹煙火,針對執意違法的民眾將依法舉發,展現市府維護公共安全決心。
消防局提醒,勞工及青年處表示,針對市府各項防制措施及施放爆竹煙火相關法令規定,已翻譯成英文、印尼、越南等國語言,將同步宣導外籍移工遵守規定,避免觸法。